學生會

中國醫生物科技系學會臉書
生物科技系臉書社團
中國醫生物科技系學會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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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沿革: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改,全文共 9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修改,全文共 91 條。
(九十七年九月十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一零三年二月九日修改,全文共 95 條。
(一零三年三月十九日公佈實施

前言
 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學生會宗旨在促進系上之意見有效表達於師生之間,建立師生之間良好的溝通橋樑,並陶冶性情、增廣見聞、培養自治精神、增加系員對本系的認同感。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學生會」Biologic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系學會)為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第二條

凡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學生皆為當然會員。

第三條

會址位於:台中市北屯區經貿路一段100 卓越大樓 8 ,生物科技學系辦公室。

第四條

系學會主要之會務如下:
一、藉由計劃及預算之編列透過審議制度來落實民主自治。
二、協助系上事務與活動來促進學術推廣及系員交流。
三、輔助系上老師與學生之間的訊息傳遞以增進師生溝通順暢。

會員

第一項 所有會員

第一條

會員應了解系學會章程,並遵守本章程。

第二條

會員對系學會重大事務直接投票決議之,並共同實行。

第三條

會員可參與系學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或活動。

第四條

會員可向系學會表達有關系上各項事務或活動之意見,系學會應聽取意見並給予適當回覆。

第五條

會員理當維護系上名譽

第六條

大四以上學生,於大一至大三皆有繳會費者,可免繳會費,其餘視為沒繳會費會員,活動費用將享有折扣,「送舊」仍可免費參與

第二項 有繳交系學會費之會員

第一條

為該學年度有繳交會費之會員。

第二條

系學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與活動,享有優惠的費用。

系學會會費

第一條

每學年會員所繳交之系學會費金額由系學會執行委員會(會長)擬定計劃及預算,並在開學前交由監察委員會審議之後,方可公告實施。

第二條

若執行委員會並無提出會費金額,則依下列各項向會員收取會費:
一、大一會員於大迎新開始前收取該年會費一千元整。
二、大二會員開學後一個月內收取該年會費一千元整。
三、大三會員開學後一個月內收取該年會費一千元整。
四、大四沒繳會費會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收取該年會費一千元整。。
有繳會費會員於一月三十一日(含)以前因故離開本系且未能繼續下學期學業者,須憑單據可退還五百元整。

第三條

活動退費應於活動前一個月辦理全額退費,前兩周為半額退費,逾期恕不得退費

第四條

系學會經費除會員繳交之會費,亦可由其他正當方式獲得(如師長及系友之捐款)。

第五條

所有經費之收入與支出項目,皆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監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系學會經費帳目於各項事務或活動結束後兩週內公佈,會員可上網或至生物科技學系辦公室查詢。

第七條

系學會之經費交接時,需由兩屆總務及第三方公正人至郵局更換帳戶負責人及印章。

會產

第一項 會費

第一條

會費的使用方式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監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二條

會費來源有系員繳交織會費、自由捐獻、機關單位補助

第二項 物品

第一條

系學會經費所購置之一切物品,均為系學會之會產。

第二條

自由捐獻給系學會之一切物品,均為系學會之會產。

第三條

以系學會經費購買物品須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經審議會通過後方可購買。

第四條

會產之消耗品只適用於系上公共事務,需執行委員會審核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會員如有要借用會產,須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器材申請單

組織

第一項 執行委員

第一條

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長與副會長。

第二條

會長與副會長對外代表系學會,對內總理會務,並負責籌組執行委員會以協辦各項事務與活動。

第三條

會長為執行委員會之領導人。

第四條

會長直接聘任執行委員會之各幹部,各幹部須直接向會長報告。

第五條

會長下設副會長、公關長、資產部、康樂部、學術部、資訊部。

第六條

資產部下設總務長、器材組

第七條

康樂部下設活動組、體育組、美宣組。

第八條

學術部下設學術組、文書組、編輯組。

第九條

資訊部下設資訊組、攝影組。

第十條

各系隊隊長以及各系隊之經理為體育組之當然組員

第十一條

會長應總理執行委員會,並對監察委員負責

第十二條

副會長應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第十三條

各幹部可視工作需要置組員數人,全體幹部由會長聘任之。

第十四條

每屆會長可視當屆實際需要,調整執行委員會之組織架構,並向監察委員會提出修改章程。

第十五條

會長辭職須經由會長提請監委及系主任開審議會投票表決,同意辭職票數超過三分之二即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長辭職獲准或因故於任期內無法視事或其他原因喪失其資格時,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任期不滿一學期,由副會長代理至學期末。並於學期末前改選下學期會長與副會長。
二、    任期不滿兩學期,由副會長代理至該屆屆滿,並增選副會長。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幹部與監察委員會成員不得重複兼任。

第二項 監察委員

第一條

監察委員由大二及大三各班推派二人能代表班級意見者擔任,大四以上的監察委員則為自由推薦,監察委員的人數至少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任期為一學年,得連選連任之,但不得同時兼任執行委員會之幹部。

第二條

議長由監察委員中相互推薦遴選出,唯有在決議比數相同時才有投票權。

第三條

議長負責籌組監察委員會以審核各項事務與活動,並於下學期6月底前完成議長交接。

第四條

議長為監察委員會之領導人,並兼任審議會主席。

第五條

監察委員會幹部包括以下各項:
一、議長一人,主持審議會,協調開會時間。
二、議長下設副議長兩人,由大一班代擔任,協助北港校區之資訊傳遞。
三、監察委員至少十二人,出席審議會,其中一位兼任會議紀錄。

第六條

議長之辭職需監察委員投票三分之二贊成。

第七條

議長辭職獲准或因故於任期內無法視事或其他原因喪失其資格時,直接由大三監委中遴選議長。

第八條

議長改選後,由原議長告知會長。

第九條

監察委員替換由原選班級處理之,並於審議會前告知議長。

第三項 審議會議

第一條

執行委員會提出各項事務或活動之方案,藉由審議會議由監察委員審核,審核通過後即可立即實行。

第二條

由會長或副會長或學術股與議長訂定審議會議開會時間,至少一週前通知出席人員並公告週知。

第三條

審議會議出席成員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一、會長或副會長一人。
二、議長一人。
三、學術股一人兼任會議紀錄。
四、資產股一人。
五、監察委員至少九人(超過監察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包含一人為會議紀錄。
六、該次會議被質詢人、被質詢之幹部。                                                          七、以上六點任一項不符合,審議會取消,改期再審。

第四條

表決採絕對多數制,由出席的至少十五位監察委員表決。

第五條

所有系學會成員皆可出席審議會議發表意見,但對會議內容並無投票權。

第六條

雙方會議紀錄兩天內整合,並於一週內公佈。

第七條 每學期至少召開三次審議會議,每學年六次,開會內容應包含預(決)算報表、章程修訂等。

第四項  大迎新組成

第一條

大迎新為系學會活動之一,由系學會監督執行。

第二條

大迎新總召由系學會人員推舉一位擔任,總召需定期向系學會回報進度。

第三條

活動經費由系學會及迎新團隊共同規劃籌措。

第四條

大迎新財務管理全權由系學會負責。

第五條

大迎新的詳細行程規劃書與經費預算應於活動前三週於系務會議中報告。

大迎新的實際經費收支情況應於活動後兩週內成系務會議並報告。

選舉及罷免
第一項 選舉

第一條

會員有投票選舉資格。

第二條

大二以上的會員即可參選系學會會長與副會長。

第三條

系學會會長選舉於每年四月初開放兩週登記參選,登記截止後至投票前一日為競選期間。四月底進行公開投票開票,六月中進行交接。

第四條

投票和開票過程由執行委員會派出至少二人主持,各班得派出二名代表支援選務。

第五條

開票過程由現場會員中四人主持,開票人員設下列各項:
一、取票一人。
二、唱票一人。
三、驗票一人。
四、紀錄一人

第六條

投票日須於一週前公告,北港校區與台中校區同一日。

第七條

北港與台中兩區投票皆結束後方可開票,開票結束後即公佈當選人。

第八條

所有票張保留至交接後一個月。

第九條

投票時會員必須攜帶學生證領票、登記。

第十條

僅有一組登記參選時,於投票日宣布當選不必再投票。

第十一條

有二組以上登記參選時,有效票中得票數較多者當選,若遇同票數,取同票數之組別於一週後再進行投票。

第十二條

投票人數須超過可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方為有效選舉。

第十三條

無效之投票須於一週內重新舉行

第十四條

因無效選舉再重新舉行之投票得不受第六章第一項第十三條影響

第十五條

若登記參選截止後,無人登記參選,得由指導老師提名參選。

第十六條 同一候選人不得連選得連任超過一次。

第二項 罷免

第一條

會員有罷免會長之權力。

第二條

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議長須在兩週內主持罷免投票。

第三條

台中校區投票過程由議長主持,北港校區由副議長主持。

第四條

開票過程由現場會員中四人主持,開票人員設下列各項:
一、取票一人。
二、唱票一人。
三、驗票一人。
四、紀錄一人。

第五條

投票日須於一週前公告,北港校區與台中校區同一日。

第六條

北港與台中兩區投票皆結束後方可開票,開票結束後即公佈。

第七條

所有票張保留至罷免後一個月。

第八條

投票時會員必須攜帶學生證領票、登記。

第九條

投票人數須超過可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投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無效之投票須於一週內重新舉行。

第十一條

票張設罷免與繼任兩項,有效票中超過三分之二罷免,則罷免成功。

第十二條

罷免後由副會長繼任,依照第五章第一項第十六條處理。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項 施行

第一條

系學會組織任何決議事項,若與本章程牴觸者,則該決議無效。

第二條

增修之章程於下一次開學日方可施行。

第三條

所有審議會議之決議內容,需在審議會議結束後一週內公佈,公佈一週後施行。

第二項 增修

第一條

本章程唯審議會議可增修條文。

第二條

每次增修條文不得超過十條。

第三條

增修後章程須於一週內告知系主任